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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杨笑菊与彭嘉、叶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笑菊,彭嘉,叶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笑菊,女。被执行人彭嘉,男。被执行人叶赞,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3民初5749号判决书已生效,并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彭嘉(身份证号430111197711170812)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达江苑10栋2404房屋,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湖南恒永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07.87元(评估单价为8650元/平方米)。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彭嘉(身份证号430111197711170812)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达江苑10栋2404房屋(权证号709163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武审 判 员  田 武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