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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安市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樱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樱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679号原告:吉安市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贱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洪浩、吴娟。被告:陈樱花。原告吉安市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樱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吉安市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安市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安市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吉安市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白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