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潘某某、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433号原告:潘某某,女,住西丰县。被告:付某某,男,住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学忠审 判 员 韩立国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仇开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