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与佳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佳安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38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住所地,安顺市平坝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塔山路17号。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520421215801606P。负责人:胡文光,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林祥,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佳安琴,女,1965年10月18日生,回族,户籍居住地安顺市平坝区。现下落不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诉被告佳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以“被告现住址不明及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崇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