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猛与被告曹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猛,曹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423号原告:李猛,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曹臣,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列车员,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李猛与被告曹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李猛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猛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猛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猛负担。审判员 白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