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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猛与被告曹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猛,曹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423号原告:李猛,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曹臣,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列车员,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李猛与被告曹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李猛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猛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猛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猛负担。审判员  白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