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昌吉市国际电工销售部诉赵丕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市国际电工销售部,赵丕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704号原告:昌吉市国际电工销售部。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天山路亚中建材市场。经营者:平杰,男,汉族,1976年2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昌吉市。被告:赵丕志,男,汉族,1964年10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五家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市国际电工销售部诉被告赵丕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吉市国际电工销售部于2017年4月20日,以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浩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市国际电工销售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雪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