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方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02刑初22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被告人张方稳,男,1989年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方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菏���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方稳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2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方稳驾驶鲁B×××××号陕汽重型半挂牵引车、鲁UC3**挂号中集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22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500KM+400M处,与被害人程某2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程某2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方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侯交警的处理。经认定,张方稳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方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付某、程某1等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条、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稳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侯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各种经济损失55000元,得到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方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审 判 长 张芳春审 判 员 于志国人民陪审员 董合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浩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