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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2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22刑初13号公诉机关天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小学文化,住朔州市怀仁县。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天镇县公安局决定,2016年11月24日被天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天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7日被天镇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天镇县看守所。天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良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福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窜至天镇县城北街万众商厦,趁失主熊某不备,扒窃熊某左侧羽绒服口袋vivo手机一部,并将所盗手机交给其女友(卖淫女)利峰(身份不详)。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天镇县城北街万众商厦,趁失主熊某不备,扒窃熊某左侧羽绒服口袋vivo手机一部,并将所盗手机交给其女友(卖淫女)利峰(身份不详)。另查明,被告人2011年曾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被告人供述、现场平面图、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天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至2017年6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振华人民陪审员  许风鲜人民陪审员  赵焕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玉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