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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318号原告:范某某,女,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被告:杨某某,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范某某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东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