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318号原告:范某某,女,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被告:杨某某,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范某某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东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