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蒋海涛与谢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海涛,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2执699号申请执行人:蒋海涛,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谢波,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本院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海涛与被执行人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波应履行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5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蒋海涛借款50000元及利息。而被执行人谢波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海涛同意将被执行人谢波所有的位于安陆市太白大道169号(泰合乐园)502室(房产证号为府城区字第××号,面积为157.94平方米)的房产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用于给付申请执行人蒋海涛借款50000元及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鄂0982执699号申请执行人蒋海涛与被执行人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