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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三中与平顶山市湛河区河滨街道陶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中,平顶山市湛河区河滨街道陶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11民初1059号原告:王三中,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豪,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河滨街道陶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河滨街道办事处陶寨村。法定代表人:陶朝亭,村主任。原告王三中与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河滨街道陶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陶寨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三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豪到庭参加诉讼,陶寨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三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陶寨村委会偿还人工费用303512元及利息(对其中284236.40元的按月息2%自2016年1月14日起计算利息;对其中19275.6元按月息2%自2016年1月14日起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陶寨村委会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2月25日,王三中(乙方)与陶寨村委会(甲方)双方签订《修路施工承包协议书》,后又于2015年10月14日对上述协议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对甲方村内街道修建水泥路,乙方只包工、不包料,修路工钱每平方米12元;付款方法是“协议签订后,先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待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甲方和监督方共同验收合格后,在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项的95%,剩余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年。甲方到期如不能按规定时间支付人工费款项,按月息2%的违约金支付乙方。”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5年12月14日对工程验收并确认工程量。期间陶寨村委会支付给王三中82000元的工钱。2016年9月10日经双方对帐,陶寨村委会下欠王三中人工费共计303512元。陶寨村委会无答辩。王三中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25日,王三中(乙方)与陶寨村委会(甲方)双方签订《修路施工承包协议书》,后又于2015年10月14日对上述协议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对甲方村内街道修建水泥路,乙方只包工、不包料,修路工钱每平方米12元;付款方法是“协议签订后,先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待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甲方和监督方共同验收合格后,在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项的95%,剩余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年。甲方到期如不能按规定时间支付人工费款项,按月息2%的违约金支付乙方。”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5年12月14日对工程验收并确认工程量。期间陶寨村委会先后支付给王三中人工费82000元。2016年9月10日经双方对帐,陶寨村委会下欠王三中人工费共计303512元。2016年12月14日质保期1年期限届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王三中与陶寨村委会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合同中约定工程王三中已施工完毕,且已过质保期。现陶寨村委会拖欠王三中人工费303512元不还,是引起本次诉讼的主要原因,对此陶寨村委会应承担清付欠款及利息之责任。王三中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平顶山市湛河区河滨街道陶寨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王三中人工费303512元及利息(其中284236.40元的利息按月息2%自2016年1月14日起计算至清付之日止;其中19275.6元的利息按月息2%自2016年1月14日起计算至清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3元,减半收取计2926.5元,由平顶山市湛河区河滨街道陶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晓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