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肖某、任某犯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任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2刑初4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身份证号码,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业主,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2016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任某,身份证号码,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二年文化,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2016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任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静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7日10时许,被告人肖某伙同被告人任某到密山市,盗窃被害人焦某放在山上已喂糖的蜜蜂59箱和杉木蜂箱30套,装车时被焦某1、焦某2当场抓获。经密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肖某、任某盗窃已喂糖的蜜蜂59箱,价格为人民币32450元,杉木蜂箱30套,价格为人民币2340元,合计人民币34790元。肖某、任某于2016年10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抓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二张;书证到案经过、密山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密山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犯罪嫌疑人正侧面照片;证人宋某、焦某2证言;被害人焦某1陈述;被告人肖某、任某供述和辩解;密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追究肖某、任某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肖某、任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肖某、任某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肖某、任某已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肖某、任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肖某、任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肖某、任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肖某、任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倩人民陪审员 房颖人民陪审员 夏 慧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佟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