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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永勇诉成都天行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勇,中江县万汇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天行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010号原告:刘永勇,男,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欢,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江县万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法定代表人:郭建兵,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训刚,男,系公司职员。被告:成都天行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覃世夫,系公司经理。原告刘永勇诉被告中江县万汇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天行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刘永勇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天行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勇撤回对被告成都天行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艾显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琲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