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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9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周桂田、王玉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田,王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93号之四申请人:周桂田,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王玉庆,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申请执行人周桂田与被执行人王玉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王玉庆已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玉庆名下价值90000元财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耀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