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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4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路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261号移送执行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路红,男,1984年5月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印江县。本院在执行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杨路红(2016)浙0483执4261号盗窃罪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3刑初1021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移送执行人于2016年12月7日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7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12月14日经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同年12月15日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仅100余元存款。2017年1月4日通过桐乡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同年1月12日、3月3日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仅90余元存款。执行中另查明被执行人因本案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现尚在服刑期间,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 审 判员 沈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沈 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