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202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0年3月1日生。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68年3月5日生。王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5)滑民一初字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制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在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一初字818号民事判决书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景素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褚嵩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