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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张琦与辛文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琦,辛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琦,男,汉族,大庆高速公路大庆管理处职工。被执行人辛文,女,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张琦申请执行辛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五民初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琦于2017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五民初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娇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