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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德阳市金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德阳开发区富联珠江自选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金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德阳开发区富联珠江自选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812号原告:德阳市金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泰山南路与珠江路交汇处风临左岸4幢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72787208J。法定代表人:喻正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林,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琴,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开发区富联珠江自选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珠江花园门面,注册号510605600044654。经营者:田睿,男,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岷江路一段105区*栋*楼*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80********。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力,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德阳市金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开发区富联珠江自选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金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金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德阳市金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