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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7101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被申请人XX芬、冯舜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XX芬,冯舜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7101民初159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99170857R,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480号南门国际城二期商业裙楼。负责人:赵涛,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武,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风险管理部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滨,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法律合规部职员。被申请人:XX芬,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申请人:冯舜军,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被申请人XX芬、冯舜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XX芬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XXX号房屋【房产证号:新市区字第X**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在被告财产及资金保全范围内,以该行的资产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芬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XXX号房屋【房产证号:新市区字第X**号】。案件申请费3295.18元,(暂)由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文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