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谭健青与区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健青,区志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1871号原告:谭健青,女,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区志宏,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谭健青诉被告区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谭健青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区志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健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谭健青负责交纳。审判员 王文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颖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