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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郑琢与褚开伟、罗琼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琢,褚开伟,罗琼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007号原告:郑琢,男,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俐,四川明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311670280.被告:褚开伟,身份情况不详。被告:罗琼芝,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琢诉被告褚开伟、罗琼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郑琢承担。审判员  吕艳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佩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