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冯玉林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冯玉林,夏成根,朱建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寿路9号。法定代表人:曾仁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玉林,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忠华,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夏成根,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原审被告:朱建华,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上诉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玉林及原审被告夏成根、朱建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9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38元,减半收取2269元,由上诉人广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杨建珍代理审判员 叶 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沈敏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