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崇文书局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崇文书局有限公司,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1675号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义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元刚,男,199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宝杰,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崇文书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韩敏。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主要负责人:马学军。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崇文书局有限公司、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崇文书局有限公司、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飒人民陪审员 杜 敏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