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上海万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倾玲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万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倾玲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138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13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万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万国民。被执行人上海倾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春元。本院在执行上海万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倾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14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燕明审判员 李永林审判员 洪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寅飞审判长 沈燕明审判员 李永林审判员 洪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