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诚瑞化工有限公司、金国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诚瑞化工有限公司,金国祥,陈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980号申请执行人:海盐诚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城西北路136号444室。组织机构代码:66056499-5。被执行人:金国祥,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陈建明,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国祥、陈建明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林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干炯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