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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诚瑞化工有限公司、金国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诚瑞化工有限公司,金国祥,陈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980号申请执行人:海盐诚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城西北路136号444室。组织机构代码:66056499-5。被执行人:金国祥,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陈建明,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国祥、陈建明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林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干炯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