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29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霍美林与侯桂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美林,侯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9执442号申请执行人霍美林,女,1989年8月13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执行人侯桂林,男,1966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29民初10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侯桂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桂林在收到执行通知的三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侯桂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桂林的银行存款或住房公积金8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富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