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金良、张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良,张卫东,徐守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508号申请人:王金良,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被申请人:张卫东,住山东省滕州市。被申请人:徐守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金良与被申请人张卫东、徐守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卫东、徐守云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金良自愿以本人名下的位于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xx路x#房产一处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金良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王金良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卫东、徐守云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金良名下的位于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xx路x#房产一处。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王金良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修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