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7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孙前、长沙市昌前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市昌前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孙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715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该公司员工。被告:长沙市昌前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福城路108号黄金海岸家园9栋、10栋903房。法定代表人:孙前。被告:孙前,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昌前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孙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将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送达两被告,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无法进行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沙市昌前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孙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40元,全额退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文人民陪审员 彭长生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 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