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第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单嫦娥与被李双菊、肖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嫦娥,李双菊,肖友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第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单嫦娥,女,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李双菊,女,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肖友欣,男,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嫦娥与被执行人李双菊、肖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双菊、肖友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单嫦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单嫦娥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53975元,本次执行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志辉审判员 钟建平审判员 晏耀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自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