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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第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单嫦娥与被李双菊、肖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嫦娥,李双菊,肖友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第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单嫦娥,女,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李双菊,女,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肖友欣,男,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嫦娥与被执行人李双菊、肖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双菊、肖友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单嫦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单嫦娥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53975元,本次执行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志辉审判员  钟建平审判员  晏耀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自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