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海峰与楼胜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峰,楼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峰,男,1971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楼胜国,男,1975年5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宁国市。刘海峰申请执行楼胜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楼胜国的银行存款2118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