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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海峰与楼胜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峰,楼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峰,男,1971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楼胜国,男,1975年5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宁国市。刘海峰申请执行楼胜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楼胜国的银行存款2118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