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培水、王文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培水,王文明,李培水,王文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督7号申请人:李培水,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沧州市沧县。被申请人:王文明,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包工头,现住海兴县。申请人李培水与被申请人王文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3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9日发出(2017)冀0924民督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文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王文明对拖欠申请人李培水劳务费的数额有异议,其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冀0924民督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77元,由申请人李培水负担。审判员 及元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