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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张云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张云良,赵志强,赵某1,赵某2,赵某3,李良传,郓城县顺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75516101F。负责人:龙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定陶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良,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强,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人:李勇,郓城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3。赵某1、赵某2、赵某3的法定代理人:赵志强,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良传,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郓城县顺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随官屯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054964411W。法定代表人:陈慧丽,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云良、赵志强、赵某1、赵某2、赵某3、李良传、郓城县顺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5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59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富柱审 判 员  赵洪科代理审判员  王静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