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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连运与周再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运,周再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3民初259号原告:赵连运,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告:周再玉,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原告赵连运与被告周再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连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再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连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息6%计算逾期利息,直至还清);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3日,被告周再玉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承诺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返回原告2万。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正当理由一直拖欠。被告周再玉未答辩。原告赵连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协议一份。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3日被告周再玉给原告赵连运出具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因会员赵连运、王相珍、赵凡家中出现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会员的业务往来,经其本人同意代表王相珍、赵凡和团队领导徐同良、郭庆启、周再玉共同商议,经赵连运同意达成议项。退赵连运、王相珍及赵凡共计贰万陆仟元整,先付现金陆仟元,余额贰万元于10月10日汇入赵连运账号。6222081900100394433注:余额汇入账号后协议自动解除欠款人:周再玉证明人:郭庆启”。本院认为,被告周再玉尚欠原告赵连运2万元,由协议为证。原告赵连运与被告周再玉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原告要求被告周再玉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年息6%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周再玉偿还原告赵连运欠款2万元及利息(按照年息6%计算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8日至还清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周再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苑人民陪审员  XX峰人民陪审员  孟亚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