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宋庆礼、宋全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庆礼,宋全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宋庆礼,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宋全帅,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宋庆礼与被执行人宋全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剩余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