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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宋庆礼、宋全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庆礼,宋全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宋庆礼,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宋全帅,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宋庆礼与被执行人宋全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剩余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