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亚军与王新民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305号申请孙亚军,男,生于1971年6月25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被执行人王新民,男,生于1965年2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人原告孙亚军与被执行人王新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陕0326民初32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新民于2017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孙亚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书、精神损害赔偿等经济损失31000元整。现执行案款为3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执行。被执行人已自觉将案款31000元履行清结。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民初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