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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郑丙妹与张顺强、张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丙妹,张顺强,张虎,何定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454号原告:郑丙妹,女,1966年6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邵阳县。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被告:张顺强,男,195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被告:张虎,男,1984年2月26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被告:何定喜,男,198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丙妹诉与被告张顺强、张虎、何定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丙妹于2017年4月20日以被告张顺强、张虎无法联系,待查找到两被告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丙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6元,减半收取计1438元,由原告郑丙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