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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56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630号之一原告: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134号8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62501569。法定代表人:蔡兆然,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燕,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邓玲,女,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荣根人民陪审员  胡明哲人民陪审员  孟曦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