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民初8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XX与徐树奎、吴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徐树奎,吴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26民初8344号原告:XX,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林,江苏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树奎,男,1970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告:吴玉花,女,1971年9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XX诉被告徐树奎、吴玉花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林,被告徐树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玉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3月29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合计8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后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徐树奎未作答辩。被告吴玉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树奎、吴玉花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6日双方在涟水县民政局协议离婚。被告徐树奎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合计80000元。并由被告徐树奎向原告出具借条三张,内容分别为:“借条今借到XX现金贰万元正20000徐树奎2012.7.6”、“借条今借XX现金30000(叁万元整)徐树奎2012.10.10”、“借条今借XX现金叁万(30000)元3月29日一星期还款徐树奎”,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并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婚姻登记信息、本院与徐树奎谈话笔录等予以证实,业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原告XX所主张的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均有义务偿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树奎、吴玉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XX借款人民币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1320元,由被告徐树奎、吴玉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 判 长 刘乐家人民陪审员 罗建华人民陪审员 高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 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