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华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于金刚,黑龙江省农垦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异字第3号异议人李华,女,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利民社区11委*组。委托代理人刘兆祥,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于金刚,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名族鞋城经营业主,住萝北县凤翔镇国土公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龙,男,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金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以下简称双宇公司),第三人李华于2017年4月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华称,2013年7月至11月间,异议人给双宇公司开发的宝泉岭龙源小区建筑工地送红砖。2014年5月9日、6月25日,双宇公司与异议人签订了《商品房销售认购书》12份,将该小区的12套车库折抵建筑材料款,其中包括7号楼南3、4、5号车库和北4、13号车库,8号楼南5、6、7号车库。法院查封的52套车库中包含了异议人的上述8套车库。故申请法院解除对该8套车库的查封。本院查明,2014年5月9日、6月25日,双宇公司与异议人李华签订了《商品房销售认购书》12份,将该小区的12套车库折抵建筑材料款,其中包括7号楼南3、4、5号车库和北4、13号车库,8号楼南5、6、7号车库。2014年11月10日、11月17日和12月4日,申请执行人于金刚在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房地产管理科分别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将位于宝泉岭龙源小区7#楼1、2、3、4、5、6、7、10、11、12、18、19、20、23、24、26、27、28号,计18套车库(2014年11月10日预告登记);8#楼1、2、3、4、5、15、16、17、18、19、20、21、22、23、25、26、27、28号,计18套车库(2014年11月17日预告登记);5#楼11、12、14、16号,8#楼6、7、8、9、10、11、12、13号,9#楼1、2、3、4号,计16套车库(2014年12月4日预告登记)。以上共计52套车库登记在申请执行人于金刚名下。本院认为,在一房多卖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买受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申请执行人于金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于金刚享有物权保护;异议人李华与双宇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依照《合同法》享有合同权益。按照物权优于合同权益的民事法律原则,申请执行人于金刚享有优先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故本院作出的(2016)黑0421执第394-1号执行裁定书正确,异议人李华申请解除对争议车库查封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萝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杨宝生审判员 陈艳丽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延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