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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泽生与刘光苏、张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生,刘光苏,张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字第1536号申请执行人刘泽生,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瓦店镇刘尧行政村刘尧庄**号,被执行人刘光苏,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瓦店镇瓦店镇刘尧行政村刘尧庄****号,被执行人张秀英,女,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刘泽生与刘光苏、张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44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刘光苏、张秀英支付刘泽生电瓶车款30700元,。权利人刘泽生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37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光苏、张秀英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光苏、张秀英银行存款2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张耀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