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樊士保、淄博博山捷亨建陶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士保,淄博博山捷亨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923号申请执行人:樊士保,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执行人:淄博博山捷亨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新博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张梅君,经理。樊士保与淄博博山捷亨建陶有限公司工资、赔偿金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博劳人仲案字[2014]第46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936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运成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陈文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