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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财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阅旺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南兆祥置业有限公司李宏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阅旺贸易有限公司,李宏军,海南兆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219号申请人:重庆阅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8号2栋21-7。法定代表人:刘晓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君珂,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宏军,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海南兆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见龙大道春阳花园小区306房。法定代表人:孟由炜,董事长。申请人重庆阅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宏军、海南兆祥置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申请人重庆阅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宏军、海南兆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陈科以其所有坐落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五红路X号长安丽都X幢X-X的房屋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阅旺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陈科名下坐落于渝北区龙塔街道五红路X号长安丽都X幢X-X的房屋;二、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李宏军、海南兆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万元的财产。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阅旺贸易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银行及其他资金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文 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俭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