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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广聪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5刑初58号公诉机关梓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广聪,男,生于1965年3月23日,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梓潼县。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经梓潼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广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强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广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王广聪酒后驾驶川BJ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梓潼县许州镇往该镇南江村七组方向行驶,行至梓中路24km+750m处发生交通事故。经梓潼县交警大队认定:王广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广聪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广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广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广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10案件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处警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提取及保存工作记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及抽检血液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许州镇中心卫生院急诊院前急救病历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广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广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王广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广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随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跃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海霖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