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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林彩贤与徐仕清、钟志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彩贤,徐仕清,钟志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751号原告:林彩贤,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涛,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仕清,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告:钟志拥,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彩贤诉被告徐仕清、钟志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彩贤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彩贤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