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马某同居关系析产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马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467号原告:汪某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马某同居关系析产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外出无法送达诉状及应诉材料等有关法律文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温 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素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