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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马某同居关系析产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马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467号原告:汪某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马某同居关系析产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外出无法送达诉状及应诉材料等有关法律文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温 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素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