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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4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雪梅与齐进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梅,齐进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02民初4822号原告李雪梅,女,汉族,1960年9月13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住庆城县玄马镇。被告齐进富,男,汉族,1954年8月27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李雪梅与被告齐进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雪梅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2、要求被告从2014年4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互相不认识。中间人盖风岐与被告系战友关系,与原告系亲戚关系。2014年4月10日,被告以其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中间人盖风岐借款,盖凤岐从原告处给被告转账7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2014年年底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索要,但被告至今未归还。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齐进富辩称:被告不认识原告,也没有从原告手中借过钱,是原告的担保人董凤琴为了赚取高息,主动找被告希望帮她将自己的70000元存入银陇公司,承诺出现问题她会承担责任,因被告和董凤琴的丈夫盖风岐系战友关系,就答应帮这个忙。2014年4月份,董凤琴打来电话说她已经将70000元汇入被告账户,让被告把借条写在李雪梅名下,我当时也没有太在意。银陇公司目前因为资金链断裂已面临破产。为了减少损失,被告想尽各种办法将这70000元抵成了房产,现有房产抵顶协议为证,被告没有钱给原告归还,只能以抵回的房产抵顶。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7日董凤琴通过银行给被告转账70000元,并让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被告收到款项后,于2014年4月10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雪梅现金柒万元整(70000元)。月息:0.02元。借款人:齐进富。2014年4月10日。”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有被告齐进富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加以印证,且被告齐进富对该借条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齐进富归还借款本金,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中约定月利率2%,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进富归还原告李雪梅借款本金70000元,并从2014年4月10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归款之日止。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齐进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人民陪审员  何希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玉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