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衡东县环境保护局与衡东县中湖包装有限公司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东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424执恢1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衡东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衡东县中湖包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衡东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衡东县中湖包装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指定账户缴纳兑现款人民币50000元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人民币65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衡东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0元,申请执行人衡东县环境保护局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6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