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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某诉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4民初1431号原告:刘某,男,汉族,系大庆某某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孟某某,男,汉族,系大庆某某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原告刘某诉被告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孟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5000元,并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5年10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0月24日,并为原告出具借条。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孟某某辩称,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在印象中也未给原告出具过欠条,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于2015年10月24日归还,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否认借款及出具借条事实,经本院释明后仍拒绝对借条的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庭审后原告自愿放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逾期未能偿还借款,有借条为证,被告虽否认借款及出具借条的事实,但拒绝对借条的真实性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也未提交其他相反证据或反驳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逾期付款利息请求,系对自己民事权利进行自由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刘某预交,由被告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凤云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