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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久炼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久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03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久炼,男,1994年2月13日出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布依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曾都检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久炼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久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日7时20分,被告人赵久炼从随州市曾都电影院内天龙宾馆对面宿舍起床后,发现其同寝室的李某床头放着一部黑色32G苹果7手机,遂将该手机盗走,随后行至随州市城区解放路中心汽车站出口旁边一家手机维修店内,以该苹果手机换购了一部VIVO牌x9手机及1200元人民币。随后,李某找到被告人赵久炼,赵承认盗走手机并将尚未用完的1100元人民币及VIVO牌x9手机退还给李某。2017年1月3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民警从上述手机店内扣押被盗苹果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2017年1月10日,经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黑色32G苹果7手机价值43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久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证人向某2的证言;3.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被告人赵久炼指认卖手机的手机店面照片、证人向某2提供的发货单、抓获经过;4.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赵久炼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久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久炼归案后能自愿认罪,且被盗手机被追回,已发还给被害人,具备可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久炼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久炼的刑期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谢红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