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4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司书翔与深圳鸿利贷网络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书翔,深圳鸿利贷网络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4982号申请执行人司书翔,男,汉族,1986年08月31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深圳鸿利贷网络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33号金运世纪6L,组织机构代码30604106-7。法定代表人尚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5】500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鸿利贷网络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司书翔支付工资人民币16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谢文超执行员 李 雯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嘉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